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30 19:37: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和基本形式,直接影响着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就是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主动地、创造性地学习,并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管理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第五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教学质量负责。对学生在课堂上的打瞌睡、吃东西、玩手机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者,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教师。

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考勤,可根据学生的数量、教学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一学期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等)累计达总学时的1/3或缺交作业达1/3或缺做实验达1/3的学生,应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七条 教师应按课表的时间、地点,按时上、下课(一般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前各项准备工作);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九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第十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首先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增进师生间的了解;其次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要注重启发式,突出重点、难点。要用普通话教学,讲授要精炼、准确、生动,板书要简捷、工整。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要充分合理的使用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和课外辅导答疑。要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目录。

第十三条 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四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十五条 有关教师课堂教学的任课资格、教学准备、讲授要求、辅导答疑、布置作业等其它各类具体要求,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进入教室。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学生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裙、非制式短裤等过于暴露服装进入教室;禁止穿拖鞋、赤脚进入教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将食物带进教室,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回答问题时应起立。上课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题时,应在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或实事求是地逐级向相关部门领导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要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四章 教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思想性,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用由任课教师提出初步意见,经专业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统一采购、发放。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在课堂上售书。

第二十六条 境外原版教材选用须经境外原版教材选用专家委员会审核,未经报批及审核的境外原版教材,一律不得擅自预定、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要定期以适当的形式,对教材使用情况追踪,征求师生意见,对教师、学生有争议的教材及时组织专家检查,问题属实立即更换。

第五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及学校规定人员的听课,接受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专业学院(系或教研室)及管理部门的人员、教师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听课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参加听课。

第三十条 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须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改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听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院须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教务处及教学督导委员会对专业学院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相互监督。主动提醒和纠正违反课堂纪律或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课堂教学的管理。若有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