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0年11月修订)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16 23:08: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出资设立,学校根据财务预算情况,决定岗位设置数量和岗位人数。主要用于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通过劳动获得经济上的资助。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招聘、录用、薪酬审核等工作。各设岗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上岗学生的考评、薪酬核算单填报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立

第四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处级单位提供。设岗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向学生工作处申报设岗计划,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设立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聘用期在一个学期以上的为固定岗位。固定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临时岗位由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岗位设立要求:

(一)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矛盾;

(二)设立的岗位学生力所能及;

(三)设立的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六条各处级单位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完成,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校园绿化,清洁卫生,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助理管理,以及其它临时性的工作等。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设岗需要确定。

第八条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将设岗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岗位人数、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学生工作处网站等渠道发布,供学生选择报名。

第九条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在录用时应根据岗位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确实无人胜任的岗位,学生工作处应与设岗单位协商,可以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一条申请上岗的同学须持本人学生证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二条各专业学院要把好推荐关,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优先上岗。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对勤工助学岗位采用学期聘任、短期聘任和具体任务聘任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在聘任期间,如无较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聘任期满(或任务完成)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的,须经设岗单位与学生工作处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技术技能、操作规程、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五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设岗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上岗的学生。

第十七条每学期末,处级单位将下一个学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报学生工作处,作为新学期全校固定岗位录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80小时

第五章薪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分为按时计酬和按岗计酬两种计算方式。按时计酬的薪酬标准为8元/小时。按岗计酬(实行工作任务与薪酬包干)的岗位,设岗单位须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制定薪酬标准和岗位薪酬明细表,经学校批准后设立,并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每月发放一次,各设岗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学生完成劳动情况,填写《校内勤工助学薪酬核算单》,经设岗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于每月的10日前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设岗单位在填写薪酬核算单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等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人员招聘录用、用工单位薪酬核算单填报、薪酬发放等工作环节,接受学校财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