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条例(2012年6月修订)

 

信息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20 20:4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纪律管理,创建优良校风、学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考勤范围包括上课、实验、军训、形势任务教育、社会调查以及学校安排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等。
 
第二章 关于请假销假的规定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提交校医务所或医院的证明、诊断书。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第五条  学生请假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学生请假必须先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请假申请表》。
(二)请假审批权限。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不设班主任的年级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各专业学院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由各专业学院辅导员审查,专业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两周以上由各专业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查,专业学院院长审批。
(三)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二)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四)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五)学生考试(包括补考)期间请病、事假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由各专业学院教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六)学生利用节假日离校,应将去向事先报告班主任,并在上课前一天晚上返校。
(七)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应办理休学。
(八)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以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和班团干部负责登记,每周将考勤记录汇总报送辅导员。。
第八条  班团干部在课堂上根据出勤情况填写考勤登记本,并送交任课教师签字。
第九条  班主任每周必须至少对所在班级进行考勤抽点2次,辅导员每个月必须至少对所在专业学院的班级进行考勤抽点3次。
第十条  考勤计算办法
(一)缺勤一节课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二)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的学生为迟到,迟到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迟到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一节论。
(三) 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五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四) 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天以旷课五学时计算。
 
第四章 考勤情况与奖罚措施
第十一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依据《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考勤应严格认真、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者,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的学生考勤工作。各专业学院应及时检查学生考勤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班级的考勤情况,作为评优创先的必要条件之一。学期出勤率低于90%的学生和低于90%的班级,均不能参与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  学生出勤情况与其综合测评挂钩,依据《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学院整体出勤率作为其学生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