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信息来源:外国语学院新闻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9 12:2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出资设立,设岗单位根据财务预算情况,决定岗位设置数量和岗位人数。主要用于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通过劳动获得经济上的资助。

第三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招聘、录用、考评、薪酬核算及发放等工作,设岗单位指我校各职能处室和专业学院,具体实施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岗位设立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

第五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矛盾;

(二)设立的岗位学生力所能及;

(三)设立的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六条  各设岗单位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完成,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校园绿化,清洁卫生,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助理管理,以及其它临时性的工作等。

第三章 招聘细则

第七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必须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原则上应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确实无人胜任的岗位,设岗单位可以考虑其他学生参加。

第八条  专业学院要把好推荐关,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优先上岗。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勤工助学岗位采用学期聘任、短期聘任和具体任务聘任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在聘任期间,如无较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应解聘,聘任期满(或任务完成)自行解除聘任。

第十条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技术技能、操作规程、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上岗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五章 薪酬细则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分为按时计酬和按岗计酬两种计算方式。按时计酬的薪酬标准为12元/小时。按岗计酬(实行工作任务与薪酬包干)的岗位,设岗单位须根据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制定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设岗单位在填写薪酬核算单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等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人员招聘录用、用工单位薪酬核算、薪酬发放等工作环节,接受学校财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