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6年4月修订)

 

信息来源:外国语学院新闻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9 12:30: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拼搏创新,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考试、考核的各门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奖励等级与奖学金标准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级别。

第六条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学金1000元/人,一等奖学金600元/人,二等奖学金400元/人,三等奖学金200元/人。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原则上分别按在校生人数的1%、 5%、10%、15%评定。学生人数较少的专业,在特等奖学金评定时,专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学院奖学金总金额不变前提下对其它档次的名额进行微调,确保各年级各专业至少有1个特等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奖学金评比标准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综合素质测评分执行。

(一)综合素质测评分=本学期主修专业所选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奖励分-处罚分。

(二)奖励加分包括:竞赛加分,学生干部加分,公益加分和全勤加分;处罚减分包括:违纪扣分、旷课扣分和迟到、早退扣分;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者,依次按下列原则排序:

1、学分绩点优先;

2、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优先。具体指党团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所评选的荣誉称号。

3、公益积分优先;

如按上述原则仍分数相同,无法区分先后顺序的,并列同一个奖学金等级。

第五章  竞赛加分

第九条 竞赛包括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及其它竞赛。

第十条  竞赛的级别区分。竞赛按照主办单位规定的参赛范围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四个级别。国家级竞赛包括:国家部委主办的竞赛,全国性行业协会、行业学会等机构主办的竞赛。在全国范围内分区进行竞赛没有经过主办单位统一评审的,按省级竞赛认定。省级、市级主办的竞赛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竞赛加分按竞赛的级别和取得名次加分,一个学期内竞赛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一)获得国家级竞赛前三等级奖的,分别加6分、4分、3分。

(二)获得省级竞赛前三等级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三)获得市级竞赛前三等级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获得校级竞赛前三等级奖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以团体形式参赛的获奖项目,参赛成员加相同分数。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院组织的学科竞赛,在最高分不超过2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奖励等级和奖励分数;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领域取得成就者可以参照第十一条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三条  同一类竞赛在不同级别参赛获奖,按获奖分数高的认定。

第六章  学生干部加分

第十四条  担任学生干部的加分按照工作量大小、工作业绩等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按考核等级加分,最高加2分。

(一)校级学生组织及社团干部、干事加分指标由校团委下达;院级学生组织及社团干部、干事加分由专业学院认定。

(二)学生兼任两个(含)以上职务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分。

第七章  公益活动加分

第十五条  获得1个公益积分可加0.4分,最高加分不可超过2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加分情况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下发。

第八章  考勤计分及评奖限制

第十七条  全勤加分:学生一个学期出全勤者,综合素质测评分加1分。

第十八条  旷课扣分:学生每旷课一次,综合素质测评分减0.2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限制其奖学金评选等级:

(一)旷课一次或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者,取消该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以上的评选资格;

(二)旷课两次或者迟到早退累计达6-10次者,取消该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含)以上评选资格;

(三)旷课三次或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者,取消该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违纪扣分:学生受到通报批评者,综合素质测评分减1分。

第二十一条  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其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九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第三周提出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院组织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一到三年级的学生按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其他年级的学生按同专业进行排名。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相关材料由专业学院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学生工作处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查明属实的,予以纠正。专业学院公示后送交学生工作处复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对专业学院提交的获奖名单进行复核后,由专业学院发放奖学金,学生工作处制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颁发完毕后,经他人举报,确认获奖学生存在不符合获奖条件的行为,撤销该学生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