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4 19:44: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和由学校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总辅导员任副组长,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专业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支付学费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医院病历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所在地遭遇自然灾害,支付学费困难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支付学费困难的;

(七)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持有农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的;

    (八)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亲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失去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金的申请权力。

(一)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一个学年累计旷课超过10学时(包括10学时)者;

(三)上学年有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四)生活不俭朴,吸烟、酗酒或者参与赌博者;

    (五)有其它经学校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情况者。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四)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六)不愿意参加或者不能认真完成学校、专业学院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者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者;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者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机构、专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不得低于在校生人数的10%。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按5:1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通过绿色通道审批手续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之前,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待全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开始时,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进行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送专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专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专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送交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专业学院资助管理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复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师生如果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以向学校领导或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或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通知专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专业学院通知到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专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专业学院每学年对已经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进行一次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专业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有责任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积极参与旨在提高综合技能的相关课程或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的学生,其他年级学生适用于2015年5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