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

 

信息来源:外国语学院新闻中心 作者:外国语学院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01 12:28: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 1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校职能处室和专业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本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按本办法规定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报酬。

第五条 各职能处室和专业学院(以下统称为设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实际需求和财务预算情况决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数量和参与的学生人数,并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录用、考评、薪酬核算及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设置相对固定,设置时间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者寒暑假期间持续一周以上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七条  设岗申请

(一)设岗申请时间:

1.固定岗位应提前一周由设岗单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申请;

2.临时岗位应提前2天由设岗单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申请。

(二)设岗申请方式:

各设岗单位应通过OA《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申请,《工作联系函》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岗位用工时间、招聘人数等详细内容,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设置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相冲突;

(二)设置的岗位工作要求是学生力所能及的;

(三)设置的岗位工作职责不与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岗位职责重叠;

(四)设置的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九条  各设岗单位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凡校内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完成,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校园绿化、清洁卫生、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助理管理以及其它临时性的工作等。

第三章 招聘细则

第十条  招聘公告统一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发布,并同时定点将招聘公告发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有需要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上岗条件

1.上岗的学生应当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敬业精神强、有上进心、学有余力,原则上应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特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确实无人胜任的岗位,设岗单位可以考虑其他学生参加。

2.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遵守学校章程及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第十二条  专业学院要把好推荐关,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优先上岗。

第四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对勤工助学岗位采用学期聘任、短期聘任和具体任务聘任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在聘任期间,如无较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应解聘,聘任期满(或任务完成)自行终止聘任。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应当对录用学生进行短期培训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技术技能、操作规程、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上岗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设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反馈用工情况。    

2.设岗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勤情况核发报酬。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离岗时,由设岗单位提供其工作鉴定证明。    

第二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录用学生,可予以辞退:    

1.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2.无故不听从勤工助学设岗单位的安排;

3.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的;

4.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 经学生举报存在赌博、沉迷网游、校园不良网贷等行为的;

6.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违反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或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岗位的。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更换。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学生工作处将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

第五章 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分为按时计酬和按岗计酬两种计算方式。按时计酬的薪酬标准最低为16.5/小时。按岗计酬(实行工作任务与薪酬包干)的岗位,设岗单位根据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制定薪酬标准。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薪酬的计发方式:设岗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财务报销流程发起报账程序,财务处根据具体的报酬给付方式薪酬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卡。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设岗单位在发起报账程序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等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人员招聘录用、设岗单位薪酬核算、薪酬发放等工作环节,均接受学校财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