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4 19:41:52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 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

 (七) 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各专业学院在校生人数等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到各专业学院。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校的助学借款。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提出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并将评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认真审核各专业学院评审结果,审核汇总后,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院长办公会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相关资料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文件规定,每年将国家助学金以现金形式按月由专业学院向获得资助的学生本人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将与下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合并使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或羁押的;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

5.平时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等不合理开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确定资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获得资助的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的学生,其他年级学生适用于2015年05月修订版。